2017山東泰安公務員考試報考指南
15. 哪些人員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
我省實施招募和選派的“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不含2013年-2015年省委組織部選調的到村任職高校畢業(yè)生,以下簡稱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服務滿2年且完成聘用合同(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服務期限、考核合格后,可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職位。其中,報考非鄉(xiāng)鎮(zhèn)機關的“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職位的,必須為2013年-2015年招募和選派的“三支一扶”計劃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已享受優(yōu)惠政策被錄用為公務員或聘用為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的,不得再次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職位。
參加以上項目的人員報考的,要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⑴“選聘高校畢業(yè)生到村任職”項目的人員,須出具縣以上組織部門考核認定的證明材料;⑵“三支一扶”計劃項目的人員,須出具山東省“三支一扶”工作協(xié)調管理辦公室簽發(fā)的《招募通知書》和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部門出具的考核材料;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項目的人員,須出具共青團山東省委考核認定的證明材料、共青團中央統(tǒng)一制作的服務證和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鑒定表。上述由組織、人力資源社會部門和團省委出具的考核認定證明材料,應明確說明其在“選聘到村任職”、“三支一扶”、“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時的工作表現、思想政治表現,以及報到時間、服務期限(時間具體到月份),其中,因借調(幫助工作)到縣級以上(含縣級)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滿1個月及以上的時間應單獨標明,不計入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服務年限。
16. 2017年聘用合同或協(xié)議到期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能否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聘用合同或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服務期限在2017年到期的,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職位。
17. 有的地方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與主管部門簽訂的聘用合同(協(xié)議書)規(guī)定服務期為3年,而在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實際服務期滿2年時,有關部門即出具了“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證明,能否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
未完成聘用合同(協(xié)議書)規(guī)定的服務期限的服務基層項目人員不得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職位,但主管部門(單位)與其簽訂的聘用合同、協(xié)議或其他形式約定報考公務員享受定向考錄優(yōu)惠政策服務期限的,可按聘用合同、協(xié)議或其他形式的約定報考。
18.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是否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以外的其他招考職位?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職位以外的其他招考職位,但必須符合招考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19.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被借調到縣級及以上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借調期間是否計入服務基層人員的服務年限?
若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被借調到縣級及以上機關事業(yè)單位工作滿1個月及以上的,借調(幫助工作)時間不計入服務基層項目人員的服務年限。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服務地服務時間累計不滿一個合同期的,不享受定向考錄優(yōu)惠政策,不得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職位。
20.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就讀全日制研究生,或在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工作,是否可以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職位?
服務基層項目人員在服務期內就讀全日制研究生、在其他企事業(yè)單位工作、未經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批準長時間不在崗的,其在合同或協(xié)議約定的服務地工作時間累計不滿一個服務期的,不享受定向考錄優(yōu)惠政策,不得報考面向服務基層項目人員招考職位。
21. 哪些人員可以報考“面向本土人才”職位?
在招考單位所在縣(市、區(qū))近3年(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連續(xù)在崗工作,具有招考單位所在縣(市、區(qū))戶籍,思想政治素質好、品行端正、遵紀守法、廉潔奉公、工作作風扎實、工作實績突出、群眾公認,并由個人向有用人權限部門(單位)黨組織或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黨(工)委提出報名申請,獲得黨組織推薦的人員,可以報考該招考單位的“面向本土人才”職位。
在網上報名期間和面試前的現場資格初審(審查)時,報考人員須提交有效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學歷(學位、畢業(yè))證及其他證明材料。⑴在職事業(yè)編制人員,須提交所在有用人權限部門(單位)黨組織出具的推薦信;⑵村(社區(qū))兩委成員,須提交所在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出具的推薦信;⑶其他當地企業(yè)、民辦個體經濟組織、非企業(yè)單位(組織)等法定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須提交所在有用人權限部門(單位)黨組織或營業(yè)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街道辦事處黨(工)委出具的推薦信、履行期間的正式勞動合同(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以及省內社保部門出具的單位近3年(2014年4月至2017年2月)為其繳納保險的證明材料(列明人員參保起止年月)。推薦信內容應當明確報考人員所在工作單位及駐地、工作時間,以及報考人員近3年的政治素質、品行作風、遵紀守法、工作實績等表現情況。
22. 公安機關招考職位中的“公安專業(yè)”范圍是什么?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職位關于“公安專業(yè)”資格條件的范圍包括:公安學、公安技術一級學科下的各研究方向的研究生專業(yè),治安學、偵查學、國內安全保衛(wèi)、刑事科學技術、公安視聽技術、經濟犯罪偵查、警犬技術、公安管理學、涉外警務、安全防范工程、交通管理工程、警務指揮與戰(zhàn)術、禁毒學、犯罪學、公安情報學、網絡安全與執(zhí)法、消防工程、消防指揮等18個本科專業(y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信息網絡安全監(jiān)察、特警、警察管理、公共安全管理、警察指揮與戰(zhàn)術、刑事科學技術、警犬技術、刑事偵查、國內安全保衛(wèi)、經濟犯罪偵查、禁毒、偵查、刑事技術等15個專科專業(yè)。
二、關于報考期間的紀律要求
1. 報考人員在報考期間有哪些紀律要求?
報考人員在報考期間應做到誠信報名、誠信準備、誠信考試和誠信履約,要遵守公務員筆試、面試考場規(guī)則及有關紀律要求,自覺維護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不得有以下違紀違規(guī)情形:
(1)《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部令第30號)中規(guī)定的違紀違規(guī)行為;
(2)干擾、串通其他考生或工作人員,影響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的行為;
(3)組織、參與影響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的行為;
(4)支持、放任他人從事影響公務員考錄工作秩序的行為;
(5)違反筆試、面試、體檢、測評等紀律規(guī)定的行為;
(6)影響筆試、面試、體檢、測評等工作秩序的行為;
(7)其他妨礙公務員考錄工作正常進行的行為。
(責任編輯:李明)